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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24年05月31日 10:16  点击:
撰稿:  编审:城南书院  发布:

 

 

 

湘一师校字〔201820

 

初中起点公费定向师范生中职阶段

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六年制公费定向师范生学籍采用二·四分段管理,前两年为中职学籍。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初中起点公费定向师范生中职阶段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学校批准,逾期1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1个月以内,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为学前教育专业中职学籍。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常规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学校批准,逾期1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时间

第六条  中职学生的标准学制为两年。

第七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修满规定课程者,可延长学习时间,其最长学习年限为3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考核,并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校注重学生的德育考核,德育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诚信表现等。

第十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城南书院协助对学生的文化知识和师范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期中和期末考核。因故不能参加期中、期末考核的,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缓考或免考,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核成绩是决定学生升学、留级、退学及是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于该学期(不含第四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1次。补考通过者,其成绩按“60”分(或“及格”)评定,在成绩档案中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第四学期期末考试安排在学籍转换考试之前(五月中旬)进行,并在该期末考试后、学籍转换考试前,学校集中安排1次中职阶段不合格课程补考。

第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者和未经学校教务处同意不及时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后,由城南书院对学生课程不合格情况进行清查,并将不合格成绩告知学生及家长。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自习、实习(见习)、公益劳动、军训和各类集体活动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学校城南书院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请假。对无故旷课者,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籍异动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1个月以上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长沙市教育局备案后可以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休学以1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已经痊愈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中职阶段学生不能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第三学期第5-8开展学籍成绩清查。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达5-9门者,作留级(或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作退学处理:

1.经成绩清查,课程考核成绩在补考后累计有10及以上不及格;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4.学生本人(或家长)申请退学;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

6.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

71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0学时;

8. 已有1次留级记录后,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

留级(或降级)、退学处理意见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报送生源地教育局。

第七章 毕业和学籍转换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有效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且英语语音、普通话和体能测试三类科目中至少有两类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者,颁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学满规定的学习时间的同时未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生申请,学校出具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毕业前仍未达到学校中职毕业要求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准予结业,学校发给中职结业证书,也可申请不结业,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籍转换考试安排在第四学期与高考同步进行。通过学籍转换考试者注册为本科学籍。未通过学籍转换考试者,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留级超过正常学习年限的,其超过年限的学杂费由学生自费缴纳;因身体原因休学需进行培养协议变更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学生(或其家长)与生源地教育局协调解决。其余涉及合同变更事项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与生源地教育局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一师校字201510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849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84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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