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湘一师院字〔201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主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办理与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审批、监督、报批、实施等事务,并负责国有资产的鉴定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在学院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过论证或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先调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
(三)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必须经论证评估,并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确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资产单项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批量账面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院长审批;
(二)处置资产单项账面价值5-20万元以内(不含2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10—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学院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审批;
(三)处置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价值3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报院党委会研究审定。按逐级上报的原则,处置资产单项账面价值10—20万元(不含2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经学院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处置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学院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
(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按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资产。
(六)申报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失、对外出售、以物易物、出租以及非正常报废等应提交专题报告,其中报失和非正常报废的还应有学院保卫部门或国家司法机关的证明材料或责任事故认定意见。
(七)国有资产处置前的审批工作完成后,由资产处主持和执行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凡账面高或批量大的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及使用单位等部门采用招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管理: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1.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因部门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3.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4.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二)学院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分两种情况:
1.学院资产对院外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学院按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相关规定办理调拨(划转)手续;
2.学院资产在院内各部门之间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学院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使用效益、院内机构的变动以及特殊需求等情况进行调配和处理。院内资产的调拨(划转),由调出方和接收方依据主管院长签批的资产划拨清单,共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交接手续。
(三)对外捐赠是指学院依照相关规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学院资产的对外捐赠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管理: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院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学院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学院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应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三)学院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及批复;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四)置换是指学院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学院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1.置换申请文件及批复;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管理
(一)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学院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应由具体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说明报废、报损的初步原因;报废的资产应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对设备现状提出鉴定意见,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标、损坏的程度及有无修复价值等。
(三)国有资产的报失和非正常报损、报废须经有关专家分析确认和学院保卫部门或国家司法机关鉴证。凡系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四)院内各部门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鉴定报告;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凭核准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或上级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资料,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现收入,均属学院所有,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三条 全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凡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此前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