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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日期:2017年09月06日 12:23  点击:
撰稿:  编审:城南书院  发布: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的财产。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资源共享,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从申请、审批、购置、验收、建立账卡、维护维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要勇于改革,勇于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处(系、部、馆、所)按照学院的总体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建设的目标、项目内容、应达到的规模、水平、专业设置、利用率、现有设备情况等)制定年度添置计划。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年度教学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审核教学仪器设备年度添置计划,汇合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在综合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初步提出教学设备费的安排方案。确定年度建设项目,提交院长审批。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程序: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科)根据批准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市场调查,按照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均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物资设备实验细则》到学院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手续。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如计划需要变更,应重新申请和审批。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物资采购程序执行。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范执行。

(一)凡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均为学院固定资产。具体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范执行。

(二)凡单价不满200元,而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可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具体实施按照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三)凡单价不到200元,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的产品为低值易耗品。具体实施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四)单价在10万元(包括1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发展规划为依据,全院统筹考虑。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和使用条件等,经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论证后,报院长批准。

(二)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负责做好验收、安装、调试工作。该小组应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小组必须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备进院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技术验收及安装调试,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进行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写出书面的验收报告,若发现有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应尽快与供方取得联系,由个人主观原因超过索赔期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三)大型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做到定室存放,定人操作、使用和维护。使用部门要制定管理、操作、维护制度,并严格执行。大型仪器设备不能拆改或解体使用。

(四)加强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须将有关的审批、采购、技术资料等交院档案室保管。

(五)大型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报损、变价等处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湖南第一师范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执行。

(六)大型仪器设备尽量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在满足本部门教学、科研需要的同时,要积极开展院内外的技术服务工作,如利用率低或闲置,学院资产管理处有权另行调配他用。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仪器设备管理

(一)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到院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财务方可报销。

(二)自制仪器设备必须考虑到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由实验室提出计划,经系、部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列入自制仪器设备专项计划,数额大的项目报院长批准执行。试制开发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三)教学仪器设备的出借:部门内借用,须本部门领导同意,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跨部门借用,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由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科办理借用手续;私人或外院单位借用,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出借仪器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按有关收费标准执行。若有损坏,借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四)部门的闲置仪器设备(不含报废物品),可报资产管理处作调拨处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按《湖南第一师范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专人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帐、物、卡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科)的指导。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因进修、培训(三个月以上)、工作调动、离退休的教职工,必须办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低值品的管理移交或退还手续。若拒绝办理者,各部门可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赔偿事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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