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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日期:2014年11月22日 0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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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进行修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第三条 辅导员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健全人格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3.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艺术和水平。

4.必须关心学生的心理状况,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性工作。

5.经常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的变化,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6.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之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2.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3.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4.掌握学生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督促学生遵纪守法。组织学生学习并遵守校纪校规,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行为的教育与管理。掌握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做好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认真做好学生学、杂费的催缴工作;协助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及处理工作。

5.认真组织学生开展新生入学、军训工作,抓好学生的国防教育;切实抓好学风建设,深入学生班级、课堂、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指导学生学习,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巩固专业思想;辅导员每周必须跟班听一次课。

6.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努力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特困补助、勤工助学、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宣传、教育和催还贷款等工作,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做好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7.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8.组织、协调班主任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骨干力量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学校素质拓展教育的各项活动。

9.参与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与卫生管理工作,每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两次,每月至少全面检查学生宿舍的安全与卫生状况一次。了解学生的生活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学生宿舍中存在的问题。新进辅导员必须入住学生公寓一年以上。

10.大力加强党团组织建设,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组织发展工作,做好学生骨干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辅导员的选聘与配备

第六条 学校高度重视辅导员的选聘工作,严格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综合素质优良的要求,择优录取,认真选聘辅导员。

第七条 学校专职辅导员按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1:200的比例配备,学生人数较少的系部,必须保证有2名专职辅导员。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纪委监察处和系部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后,择优录取进行选聘。

第九条 辅导员的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1.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具备“211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和“211工程”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即“双211”),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优先。

4.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在校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者优先,学业成绩优良,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得超过30周岁。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系部学生干事、团总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军事理论以及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任职至少为四年。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无故调离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调离工作岗位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系部提出调岗书面申请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经各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调岗。

第四章 辅导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处)与系部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辅导员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四条 系部要加强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辅导员工作,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辅导员的工作情况,指导和督促辅导员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辅导员的值班、坐班应严格遵守所在系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辅导员一般要在本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才能报考在职研究生。报考在职研究生,必须报告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并经系部集体研究同意,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工作问责制度。对学生反映问题较多且经查实属实、年度考核不合格和所带班级学生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及刑事案件的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辅导员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对辅导员进行问责,要求辅导员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具体整改方案,进行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或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鼓励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研究,不断探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和新途径,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调研工作。辅导员每学年至少要撰写一篇工作调查报告或公开发表一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把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校努力为辅导员创造优良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相应时间的在职培训和进修。

第十九条 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要求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优秀辅导员可以破格提拔使用,优先推荐(免试、单考)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以后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硕士研究生毕业的辅导员,行政晋级实行一、四、七制,即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一年且考核称职的定行政副科级、连续工作四年并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定正科级、连续工作七年并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定副处级。本科毕业的辅导员则实行三、六、九制,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且考核称职的定行政副科级、连续工作六年并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定正科级、连续工作九年并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定副处级。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后,不保留行政级别。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15年后,转行政岗位仍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辅导员特殊补贴,补贴与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办法发放。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辅导员按每月200元(按10个月发放)的标准发放特殊补贴。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履行工作职责,每月发放值班补助300元(按10个月计算);辅导员免费入住学生宿舍,水电费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对辅导员单独进行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分个人自评、学生评议、系部考核、学生工作部(处)考核和附加分五个方面,其中个人自评占10%、学生评议占20%,系部考核占40%,学生工作部(处)考核占30%,附加分作为评优参考。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辅导员”比例为辅导员在岗人数的20﹪。同时,学校建立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制度,奖励标准及办法按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年终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系部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对其进行戒勉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当年不得提拔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辅导员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应于学校专职辅导员。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条例废止。

二Ο一0年四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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