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健康、积极向上的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学籍管理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一师院字〔2009〕46号)执行。
第四章 课外活动
第七条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自愿组织的情趣健康、积极向上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经费管理办法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第八条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九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各类学术活动,须征得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应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和学生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院批准,并接受学院管理。学生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院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十二条学院提倡和鼓励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来院演出,须经学院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应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审美鉴赏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十四条学生应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学习实践经验。学院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商活动。
第十八条学院鼓励学生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政务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学院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学生对有关自身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院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二十条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院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章 校园秩序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学生出入校门须遵守学院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校徽或学生证,接受门卫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禁止学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以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六条图书馆、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学生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注意人身、财产的安全。未经学院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服从学院的管理,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德、智、体、美诸多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视情况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也可采用其他表扬和鼓励的方式,如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三十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六个月后,可由本人申请解除处分。申请解除处分的,应经班级鉴定,表现有明显进步者,可报学生所在系部,由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解除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系部鉴定,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定后,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学生管理档案和学生本人的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